昭化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昭化镇隶属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位于广元市中部,昭化区西北部,嘉陵江与白龙江在此交汇,介于北纬32°11′至32°22′,东经105°33′至105°48′之间,镇政府所在地位于广元城区以南20公里处,全镇幅员面积41.95平方公里,辖2个社区、8个行政村,截至2017年,昭化镇总人口2.03万人。昭化建制及建城历史已有2000多年,西周时为“昔阝”国都邑,春秋战国是苴国都城,秦灭苴后置葭萌县,是四川最早建县之地,北宋时以宋太祖钦赐““昭示皇恩,以化万民”得名昭化县,直至1959年撤县。民国时置城厢镇,1955年为曲回乡,1985年改建昭化镇。昭化镇境内的昭化古城保存比较完好,是国家级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创建成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2017年6月启动建设昭化古城旅游度假区。昭化镇位于广元市三江新区范围内,京昆高速公路、兰海高速公路、省道205线、县道宝红路、剑昭路等贯穿境内。昭化镇经济产业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以蔬菜、粮食为主要产品。2016年,昭化镇地区生产总值(GDP)实现7.5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996元。昭化镇是四川省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四川省第三批“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第二批全国重点镇,全国文明村镇,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